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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转设为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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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术、学位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管理和决策、审议、评价、监督、咨询的权威机构。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与职责、委员的产生程序与增补办法、议事规则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专任教授及专业、学科所需的其他特邀委员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或选举等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获选票数应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评价、学术道德建设、学科建设与发展等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织以及学位审查、评定、授予或撤销的权威机构。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学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骨干教学科研人员等构成,成员中骨干教学科研人员从学校专任教师中遴选,原则上需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四章 党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党委组织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委组织,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委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党委、团委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系部及以下成立对应的党、团支部组织。各级党团组织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团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需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思想政治有关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组织发展等有关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委与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对学校的发展和内部管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研究讨论。

第五章 教职工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董事会教职工代表;

(二)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征求与一线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激励等基础意见和建议,为学校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在组织职能范围内合法、合规的组织开展教职工活动,不断团结全体教职工,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校工会作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代表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1/3以上人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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