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介绍、报名要求、专业考试内容、考试注意事项及考试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艺术类本科:6000元/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800元/学年(6人间)。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物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 编:830049
咨询电话:
1.招生咨询电话:0991-2554104
2.各教学单位咨询电话:
音乐学院(0991-2555723)
舞蹈学院(0991-2551001)
美术学院(0991-2503171)
设计学院(0991-2501237)
传媒学院(0991-2552423)
戏剧影视学院(0991-2552657)
文化艺术学院(0991-7520963)
3.监督举报电话:新疆艺术学院纪委(0991-2554921)
4.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 邮编:830049
5.学校网址:https://www.xjart.edu.cn
招生就业处网址:https://zsjy.xjart.edu.cn/
6.招办微信公众号:“新艺招生就业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