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文理学院办学许可证信息
昆明文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昆明文理学院
汉语拼音:KūnMíng WénLǐ XúeYuàn,缩写:KMWLXY
英文名称: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KUNMING
英文简称:CASKM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岗头村627号(龙泉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新城文海路1号(杨林校区)。
学校网站域名:www.caskm.cn
学校校训:博文明理、敦品励学
学校校风:诚实守信、勤奋进取,志存高远、报效祖国
学校办学特色:文理并蓄、中外交融
学校校徽:由书、世界地图、建校时间、花朵、“CAS”和中英文校名组成的圆形徽章。
学校校歌:待定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云南德慧科教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如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将按云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登记相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学校接受云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办学层次定位: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专科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
服务面向定位:扎根云南,服务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
第七条 人才培养目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具备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教育学生成为忠于党、忠于祖国和人民,具有中国民族文化认同感和敢于责任担当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8000人左右。
第九条 学科定位:综合型普通本科高校学科体系,设置文学、管理学、工学、经济学、理学、农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和调整学科布局。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规定,推选举办者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
(二)推荐学校董事长人选;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学校章程;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三)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校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7人或9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包括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董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和完善学校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奖惩制度;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签署学校重大建设计划及其财务预算和决算;
(三)召集和主持学校董事会会议;
(四)聘任及解聘财务主管和人事主管;
(五)监督学校财务运行;
(六)签发校长、副校长聘书或解聘书;
(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6.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纪要或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和决议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休会期间代表董事会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人,举办者委派1人。监事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由董事长聘任。其他成员由举办者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