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优先”原则,先按分数排序,再遵循志愿投档。
第十八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分数高低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按豫发改办[2004]2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我校各类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如下:文科类3300元/生/年,理工类3600元/生/年,艺术类5600元/生/年,另外,住宿费6人间每生每年700元。
第二十二条学校奖励:目前,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河南省政府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订单培养企业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对特困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望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诈骗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办公室。
学院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置地大道西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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