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培养模式:
1.基准培养模式: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4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6年。
2.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培养模式: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部分课程。毕业时,在取得主专业毕业证书和主专业学科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可申请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3.闽台高校合作培养模式: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与台湾地区高校联合培养,引进台方优质的教育资源。借鉴台湾高校在理论教学、实验教学、项目实训等方面的优势,联合进行人才培养。
4.国际教育课程合作培养模式: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和英国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批准,举办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引进国际化优质教育资源,采用中英文双语授课,实行与国际教育接轨的办学模式。
第六条 学历学位证书种类: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福建江夏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福建江夏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
第九条 学校2016年拟面向福建、山西、山东、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甘肃、新疆、西藏、湖南、四川等17个省(自治区)招生,最终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考试院(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4800元/学年;
2.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200元/学年;
3.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学年;
4.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15000元/学年,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学年;其他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新增项目和专业按审批的标准收费;
5.国际教育课程合作项目:28000元/学年;
6.以上收费标准分别按闽价费〔2012〕407号、闽价费〔2013〕186号、闽价费〔2014〕183号、闽价费〔2014〕258号、闽价费〔2015〕305号执行,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新核定标准执行。涉及退费问题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