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依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办公会审议、学校董事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宗旨、规模、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