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凡学院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受转入学院的学生,即获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文化知识,提高各种能力,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院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奖励规定,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有关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条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五十五条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受理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长、教务处和学生处长、相关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院为毕业、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并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六十三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六十四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五条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学院专任教师总数应使师生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第六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
第六十七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十八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学生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管理干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过程、质量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搞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
第七十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