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董事会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学院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董事长由举办者推荐产生。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院长、教职工代表等5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学院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学年召开2次会议,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于7天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确认、变更、罢免法定代表人;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和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同意见要作在会议记录上。
第十九条董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董事会章程、学院章程,批准学院基本管理制度;
(二)确定、变更、罢免学院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审批学院的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方案和分配制度方案;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
(八)对学院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实行离任审计;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与党委书记共同负责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三)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三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报审批机关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五条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在办学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辞职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二十六条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暂行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议制度,院务委员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院务委员会议的为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长助理和学院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董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
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由院长提交的有关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讨论由院长提交的学院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
(四)研究审定学院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涉及全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院长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节 学院内设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财务、人事、学生、设备、信息化建设、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和机构,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施院系二级管理。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图书馆、实验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并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质量监控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等一些专门工作组织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节 学院学术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院学术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本院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在群众推荐基础上由院长与书记协商后提出推荐名单,由院务会讨论决定。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二)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其主任召集并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倾听专家、教授的意见,按规定作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受理学术争议;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三十四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教学成果,研究咨询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咨询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院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管理办法,审核院内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决定院内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院内学位导师资格。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确定,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在学术委员会与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关系中,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节 人员编制
第三十八条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的管理模式,配备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建立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及服务队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校资产总额1,324,568,770.65元。
第四十条学院的办学资金,包括备用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学院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学科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指导和其他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
第四十三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自身发展,设置和调整专业。牢固树立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按照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课程建设,调整和改革传统的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素质教育融入到专业课程和普通文化课程中,延伸到课外活动中。加强实践教学,积极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四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负责督察学院日常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第四十六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听课制度、评教制度、教学督查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稳中有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