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助、贷学金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多项学生奖学金,采取各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相关条款可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收费许可证号:6822531)。
第二十四条 本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我院2014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招生联系电话:0779-6801200、6818000,传真:0779-6818002,学校网址:http://www.sszss.com ,电子信箱:beiyizjb@163.com。
第二十六条 我院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简章》及学院招生网站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除此之外,其他公布的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信息,我院将不负责解释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广西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