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建立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为辅的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具体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奖助学金相关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汉江师范学院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按照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唯一机构,并出具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委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18号
通讯单位:汉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42000
电话:0719-8846111 8846222 8846113
传真:0719-8846116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719-8846011
学校官网网址:http://www.hj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jc.hj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