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函〔2020〕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报告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本科层次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试点测评情况的函》(晋政发电〔2020〕8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探索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发展新路径,进一步完善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体系,推动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运城职业技术学院(本科)更名为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14014226。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系民办本科层次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试点学校,由你省统筹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要坚持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办学定位,保持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属性和特色,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四、学校职业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首批设置采矿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网络工程、土木工程、物流管理、护理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按照国家关于本科层次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试点工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公益办学导向,优化办学条件,提高学校治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围绕产业需求开发实训课程、完善教学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办学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受教育者和有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简称:运大。英文名称是Yunche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学校所在地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2555号。
第三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和国家发展服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实行学校法人财产制度,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
第六条 学校为独立的非营利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按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办学定位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走产教融合、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近期目标是将学校建成办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远期目标是建成开放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大学。
第八条 学校坚持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的办学类型,保持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的属性和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运城,服务山西和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养、职业素养、技能素养”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举办全日制本科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和紧缺专业的专科层次棋牌网页游戏平台 ,本科层次专业修业期限为4年,专科层次专业修业期限为3年。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左右。
第十条 学校以工学为主,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围绕产业转型与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专业群。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由山西长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举办,山西省人民政府管理,登记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校设立时的章程。
(二)决定学校首届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
(三)依照本章程推举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并对首届董事长提名确认。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
(五)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三)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
(四)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广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法人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组成,总人数一般为奇数。主要成员有:举办者委派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同时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相关企业代表参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从第二届开始,董事会董事按学校章程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精干工作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经董事会会议认可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批准聘任、解聘副校级管理者。
(二)修改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其他重要的工作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举办者变更。
(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订董事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含1/3)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学校管理、改革和发展中的工作部署和措施等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含2/3)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为监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和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组成人员应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在董事、校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集体表决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期原则上为4年。
第二十三条 校长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订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四)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推荐副校级管理者,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报请董事会批准。
(六)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施奖励和处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日常运行与管理工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实行校、系(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职数。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主要负责人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具体负责选派,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校党委负责党的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群团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工作。学校党委参与学校的行政管理及办学行为监督,党委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班子管理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必要的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基层党组织,实现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委下设基层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事业发展中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障和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共青团按照章程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比例不低于60%。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作用。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民主党派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条件。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聘用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并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被聘用的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其他的职工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由校长办公会制订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制度,实行评聘分离,以岗聘用。学校设立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教师职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负责向相关机构推荐有关人员参加实验、图书、工程、经济等非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以岗聘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教师参加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实施奖惩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研获奖和其他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照奖惩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提交申诉,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 学 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级招生有关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后,取得本校的学籍。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和恪守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自由探索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专职辅导员队伍,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管理、日常事务管理、职业指导和规划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会组织,支持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和服从校、系(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按班级人数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每届任期1年。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充分发挥学生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学生申述委员会。学生申述委员会由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取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应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提交申诉,由学生申述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证学生依法享有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大学生医保规定的有关权益,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企业奖学金等,并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资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对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则按照规定和程序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鼓励创业。
第八章 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探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优化教育教学方法,依规科学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加强人文、职业和技能素养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标准,优化教学资源,深化课程改革,创新教学形态,并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标准的要求,检查与考核教学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熟悉实验实训实习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校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材选用委员会,健全教材选用的管理制度。指导选用反映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校本教材,校企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新型活页式和工作手册式教材,并加强对信息化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及应用的指导。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积极参与和接受社会及第三方评价,改进与完善教学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履行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发挥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校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协同办学、协同育人、协同技术创新,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相应实验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倡导教学与研究相结合,成立相关教科研机构,支持、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并有序开展与国内外校际间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举办者出资和办学收入,同时通过政府扶持,企业和个人捐赠及社会支持,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所形成的资产全部过户到学校账户。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收入、政府支持、企业合作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校的办学累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学校资产中政府支持的资产属国家投入,其监督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资产中由企业合作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属社会投入,其监督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资本注册,注册资金壹亿元。在学校存续期间,全部资产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挪用、侵占学校的收入或财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审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财务审计、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收入优先保证教学费用和发展基金,年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文献、信息化系统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及资金、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依规监督。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相关利益方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长换届或离任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学校校长换届或离任审计与学校财务会计年度审计原则上不能相互代替。
第十章 学校校训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做学合一、厚实融通”。
第十一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根据《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章程》,学校董事会拥有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的权利。学校的分立、合并,须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并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产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办学: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董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办学前,需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办学,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及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后,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章程修改必须通过董事会2/3以上(含2/3)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章程执行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有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运城职业技术大学董事会。
教育部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