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办学校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时,必须与受教育者签订书面协议。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施行。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教育、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民办学校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学历教育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民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招生收费时,必须与受教育者签订书面协议,其中包括教学内容、课程计划、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先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后,再根据办学实际情况和成本评估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同一地区、同等规模、同类办学条件的学校间收费水平要保持基本平衡。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