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爱好体育,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类体育爱好者。
第三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全部以函授形式进行教学,定期集中面授,上课地点均在本院。
第四条 本院2011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为330人。在京招生290人,云南计划为40人。
其中:
(一)高中起点专科 在京计划招生180人
(代码07101)体育教育专业 计划招生50人 函授 学制2.5年 第一年、第二年学费2900元/人,第三年学费1400元/人;
(代码07102)体育教育专业(高级特种文秘方向)计划招生60人业余 学制2.5年 第一年、第二年学费2900元/人,第三年1400元/人;
(代码07103)体育教育专业(体育舞蹈方向) 计划招生30人 业余 学制2.5年 第一年、第二年学费2900元/人,第三年1400元/人;
(代码07104)体育教育专业(跆拳道方向) 计划招生20人 业余学制2.5年 第一年、第二年学费2900元/人,第三年1400元/人;
(代码07105)体育教育专业(高尔夫运动方向) 计划招生20人 业余 学制2.5年 第一年、第二年学费2900元/人,第三年1400元/人。
(二)高中起点本科 在京计划招生30人
(代码07150)体育教育专业 函授 学制5年 学费2700元/年
(三)专升本 在京计划招生80人
(代码07170)体育教育专业 函授 学制2.5年 总学费7200元,第一年、第二年学费3000元/人,第三年学费1200元/人。
第五条 上课形式:我院成人教育招生所有专业招收函授生。学员除在规定日集中面授以外,均以自学为主。高中起点本科层次的学员上课时间为每周日全天时间上课。专科和专升本科的学员上课时间,因学制由原来的3年调整为2.5年,因此除每周日全天上课以外,将增加部分周六半天上课时间。
第六条 如所招专业录取人数在不足开班(30人以下)的情况下,我院将在录取前通知考生,并采取停办、合并、调剂等相应措施,统一安排上线考生。
第七条 凡报考我院成人教育的考生,均需报名参加本院组织的专业课加试。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报名复核单、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在确认考生资格后,于2011年9月2日—7日到我院继续教育部办理报名手续。专业课加试报名费:50元/人;
第八条 凡报考我院高中起点的考生,均须到我院报名参加体育加试。
加试时间:2011年10月8日(周六)上午8:30—11:30(9:30停止检录)
加试内容:①男生:100米,俯卧撑 ②女生:100米,仰卧起坐。
加试地点:本院田径场(以准考证为准)。
第九条 凡报考我院体育教育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均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学校体育学》的加试。加试时间:2011年10月8日(周六)下午2:00—4:30。地点:本院教学楼101教室(以准考证为准)。
第十条 我院定于2011年10月2日(周日)上午8:30—11:30举办体育教育专业专升本《学校体育学》的考前辅导班。学员可在9月2日—7日期间到我院继续教育部办理报名手续。报名辅导费100元/人(含辅导教材费)。
第十一条 专业课加试成绩合格,作为成人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录取必备的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本院成教招生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依照北京市成招办所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专升本的录取原则:依据招生计划,专业课成绩合格,文化分数达到北京市最低控制线,按照文化成绩高低,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高中起点专科、高中起点本科的录取原则:体育加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本市最低录取控制线,按照考生体育成绩高低,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 本院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的分数应不低于北京市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六条 专科层次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十七条 高中起点本科、专升本的学员,按照规定修完学业,全部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考,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可获得我院本科毕业证书及“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提别提示:新生入学后,本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持有未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大专毕业证书的考生,不能进行新生注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部负责,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院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学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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